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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8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利,自2017年6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利用民间“起会”的形式,招引他人“参会”。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起会”的方式非法吸收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蔡某丙、陈某A、陈某B、陈某C等多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23496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将赃款退回给陈某乙等人。 

二、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郑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于2013年底开始擅自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白茫洲村“老山林”山地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矿,后被潮安区登塘镇国土所查获并取缔。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苏某某将现场遗留所非法开采的建设用砂矿,作价抵给同案人郑某某,后由同案人郑某某将该建设用砂矿销售给陈某D。

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白茫洲老山林建设用砂矿石量4450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8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陈某乙、苏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粤自然资执法(鉴)【2019】43号;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冕

                                  2019年12月2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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