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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8〕626号

被告单位:某某县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邵东县楼,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8********。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某某县酒厂职工,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路**号,现住**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2日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9月14日退回某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某某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出资2000万元、陈某乙出资700万元、唐某甲出资300万元,共同注册、成立“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在公司股份中占66.67%的股份;股东陈某乙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占23.33%股份;股东唐某甲负责对外项目及项目工程的施工,占10%股份。

至2013年,“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某某县“**府”开发项目及某某县灵某某镇“*新城”开发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陈某甲及公司股东陈某乙、唐某甲共同商量并决定,以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需要资金名义,约定月息2分至5分不等向外吸收公众存款。至2018年8月8日,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向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唐某乙、姜某某、付某某10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372,179.00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向邵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唐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贺某某、匡某某、姜某某、欧某某、彭某某、申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尹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唐某某、朱某某、赵某某、曾某某、贺某某、罗某、杨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赵某乙、唐某乙、付某某、黄某某、禹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岳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彭某某、尹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朱某某、肖某某、朱某、杨某某、刘某某、贺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郭某某、蔡某某、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五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许某某、容某某、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容某某、李某某、申某某、谭某某、王 、王某某、尹某某、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唐某某、禹某某、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逮捕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1968页。

3.证人名单:证人陈某乙、唐某甲、陈*、刘*等111人。

4.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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