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社区**路**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时许,被害人范某某与朋友去到本市天河区小新塘某工地的“地下赌场”参与赌博。期间,被害人范某某分两次向在赌场放“高利贷”的被告人陈某甲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元。后被害人范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将钱输完,被告人陈某甲禁止被害人范某某离开并要求其筹款还钱。2019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赌场的其他人员将被害人范某某转移至本市天河区**路**猪杂粥店继续看管。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让被害人范某某写下了借款人民币8000元的借条。因被害人范某某无法筹钱,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准备将被害人范某某转移到其他地方看管,被害人范某某反抗,被告人陈某甲与同伙对被害人范某某进行拉扯、殴打(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范某某挣脱后向巡逻经过的民警求助,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谅解书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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