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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拘禁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座**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座**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7日被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11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韦某某(已判刑)纠集赵某某(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陈某甲等人,由韦某某出资,赵某某、陈某乙和陈某甲等人分工负责联系客人、拉单、放单、看单等事宜,在缅甸国果敢特区老街赌场以向赌客放贷的方式进行牟利。在被害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时,将被害人带到宾馆进行看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联系家人和亲友筹款还债,如被害人能偿还债务就将其释放,若被害人不能还款,韦某某等人便以被害人“诈骗钱财”为由交给缅甸国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置,逐步形成以韦某某为首,赵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中缅边境安全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陈某甲具体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0日,被害人李某甲到缅甸果敢特区老街玉和赌场签单赌博,由韦某某出资,借给李某甲活水筹码2万元。赵某某、陈某甲、莫某某(另处)等人负责对李某甲跟单看人。至9月21日7时许,李某甲把全部筹码输光后,赵某某、莫某某等人便把李某甲带到老街东城一宾馆的房间内看守。后至9月22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等人发现李某甲已经逃跑。李某甲在宾馆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9个小时。

2、2018年10月13日,被害人李某乙到缅甸果敢特区老街玉和赌场签单赌博,由韦某某出资,借给李某乙活水筹码2万元。赵某某、陈某甲、莫某某(另处)等人负责对李某乙跟单看人。至10月14日7时许,李某乙把全部筹码输光后,由赵某某和一个不知名的老街男子把李某乙带出赌场,将其带到老街顺利宾馆一房间内看守,让其跟家人联系偿还赌债。李某乙被赵某某和老街男子在老街顺利宾馆看守到10月15日15时30分许,其收到姐姐李某丙所汇款3万元后,用2万元还清赌债,之后赵某某等人才把李某乙释放。李某乙在老街顺利宾馆被限制人身自由约32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某、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系罪犯韦某某、赵某某、陈某乙等三人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忠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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