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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光,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街道**号。2009年6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5日晚,王某乙(另案处理)为帮王某甲(另案处理)讨要债务,纠集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某甲在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附近赌博场找到被害人林某某,采用殴打等方式将被害人林某某强行拉上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并带至黄岩区黄土岭山头。在黄土岭山头,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限制被害人林某某人身自由,以向林某某要债。

2019年10月21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黄岩区东城街道王东路**号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警记录、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人结伙,采用殴打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陈赛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审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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