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组,现住新田县**镇**宿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9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新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新田县**镇**宿舍被告人陈某甲住处有枪支、弹药。民警立即赶赴陈某甲所住宿舍依法进行搜查,查获猎枪一把、鸟铳二把、黑火药四瓶、铁砂二件。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住处搜出的前装填式的非制式枪样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备枪支外形,部件功能完好;将检材进行底火击发试验,底火被有效击燃。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新田县**镇**宿舍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杨归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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