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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陈某乙(已死亡)将一把黑色疑似枪支、五发射钉弹和两颗钢珠装在一个黄色尼龙袋中赠予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物品藏在其位于漳平市永福镇龙车村麻只贝24号屋后柴火堆中。2020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带上疑似枪支到自家田里打老鼠,一颗钢珠配一发射钉弹击发,共射击两枪,均没打中,回家途中丢失三发射钉弹和一截枪管。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藏在其位于漳平市永福镇龙车村麻只贝24号屋后柴火堆中的疑似枪支被漳平市公安局查获。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将寻回的三发射钉弹与一截枪管上交至漳平市公安局。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漳平市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少华

检察官助理:杨小琴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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