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5********,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8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从沧源佤族自治县糯良乡**村**组茶地做活回家,途中看见有三只“麻鸡”,晚上20时许,陈某甲带着枪支、手电筒、火药、自制的子弹去打“麻鸡”,途中因摔跤,肩上的枪支被甩出去后走火打伤了自己,后被其儿子陈某乙到送至医院医治。经临沧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前装填式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因霰弹类火器伤致肝脏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持有黑色火药枪一支等物证;2.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党员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到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临)鉴(司)字[2020]11号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沧公(司)鉴(伤)字[2020]0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扣押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系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糯良乡**村委
会**组。联系电话:157********。
2.卷宗2册、光碟5张、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