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农场**村内与几名朋友一起吃烧烤喝酒,后与同在此处吃烧烤喝酒的王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某先行离场后又与陈某乙几人手持木棍、镰刀等回来找陈某甲,陈某甲见王某某人多,便回到家内拿出私藏的一支火药枪回到现场。双方对峙之时,同村的陈某丙见状上前拦架,并把陈某甲手上的枪支夺下,放置周边隐蔽处。陈某乙见陈某甲拿出枪支后报警。经传唤,陈某甲到新江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一支气枪的犯罪事实。随后陈某丙带着民警找到陈某甲在案发时手持的火药枪,内有子弹一枚,另民警在陈某甲家中扣押气枪一支。经鉴定,陈某甲持有的火药枪构成枪支并可正常射击,内含的一枚子弹底火损坏,无法击发,但仍构成弹药,持有的气枪气室漏气,无法进行射击检验,但仍构成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陈某甲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婷婷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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