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戒除毒瘾,被告人陈某甲从2019年起开始在临高县**镇卫生院进行药物治疗以便戒除毒瘾。自2020年7月份起,陈某甲虽每次去**镇卫生院领取到美沙酮口服液进行治疗,但其并没有当场吞下,而是以口含的方式将美沙酮溶液带出该卫生院,之后将口含的美沙酮口服液吐出来倒进瓶子进行存储,约一周时间内存储一瓶350毫升的椰树牌矿泉水瓶。2020年7月15日晚上22时许,侦查人员在临高县**镇将涉嫌吸毒的陈某甲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座椅下扣押到一瓶椰树牌矿泉水瓶装的黄色液体。
经称量,被扣押的液体净重294.85克,经鉴定,被扣押的液体检验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信息管控表、扣押清单、毒品提取、取样及称量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曾梅
书 记 员 林丹攸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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