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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后围一直**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吸毒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5日因吸毒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揭东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经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VBK****黑色汽车来到汕头市潮阳区**镇,向一男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6.46g、毒品海洛因0.22g,并驾驶该车将毒品运至揭阳市榕城区。

2020年1月1日,陈某甲驾驶该车至揭阳市榕城区***工业区“**汽车美容中心”维修汽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陈某甲驾驶的汽车内查获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26.46g、毒品海洛因0.22g。

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扣的白色晶体物和红色颗粒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粤VBK****的小轿车一辆、毒品甲基苯丙胺26.46g、毒品“K粉”0.22g;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5.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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