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骑电动车载儿子陈某乙至本市**镇**砂场附近其船只停放处,到达后父子两人上到船上,陈某甲在船上将其2019年9月左右撒在船边水里的10条地笼网收起,因涨水冲走8条,仅剩2条,捕到渔获物约一斤,其中包括一条鲶鱼、两条鲫鱼。当日15时20分许,老河口市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两条地笼网及一斤渔获物,将渔获物当场放生。当日下午,老河口市渔政部门对陈某甲作出罚款三千元、没收地笼网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7月22日,民警传唤陈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禁渔公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2.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检察官助理肖楚雅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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