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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5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303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赖某某、蔡某某(均已起诉)等股东雇佣陈某丁、郑某某、陈某戊、陈某己、李某某(均已起诉)在明知禁渔期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驾驶一艘钢制渔船在福建省台山岛海域,使用刺网网具从事非法捕捞龙头鱼作业。当日17时许,陈某乙、陈某丁等人非法捕捞完成返回霞关时,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在其船上查获非法捕捞的龙头鱼156千克、黄嘴鱼136千克,起网机1台,流刺网具70张。经认定,陈某乙等人使用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8毫米,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工具。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移送材料;

    2.证人证言:陈某甲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丁、蔡某某等人的供述;

    4.辨认笔录:陈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检察官助理:郑策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150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卷、证据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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