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收到从淘宝网购买的5瓶“虾上岸”后,邀约蔡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四人前往长江干流万州区武陵镇榕家坝水域抓虾子,四人赞同。随后,汪某某邀约付某某,张某某邀约余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等人一同前往抓虾。21时许,陈某甲等人驾车至榕家坝水域,陈某甲将其中2瓶“虾上岸”倒入盛装三分之一河沙的桶中拌匀后撒入江中。二十余分钟后,陈某甲、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汪某某、陈某乙六人开始抓捕中毒爬上岸的小龙虾共4.2千克。同日23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民警将陈某甲等人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依法扣押了涉案工具及渔获物。
2019年5月22日,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号检材检出氯氟氰菊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共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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