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2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安徽省青阳县人,住青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群内见有人发布以每张人民币5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的消息。后陈某甲分别找到给其做工的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以给他们发工资为由,让三人办理银行卡、手机卡。2月28日,陈某甲带着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来到青阳县县城办理了三张用于捆绑银行卡的手机卡(手机号码分别为:19810665847、19810665842、15656631290),遂又带三人来到中国农业银行青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青阳支行柜台办理了4张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设置了密码。其中,以陈某乙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224********2230)在中国农业银行青阳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13************1575),在中国建设银行青阳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17**********7328);以陈某丙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224********2216)在中国农业银行青阳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28***********2877);以陈某戊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224********2217)在中国农业银行青阳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28***********7176)。
陈某甲拿到上述4张银行卡及捆绑的3张手机卡后与收卡人联系,将4张银行卡的开户行、开户名、身份证号码、卡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收卡人,并按收卡人提供的地址将该4张银行卡及3张手机卡邮寄给收卡人。收卡人以每张银行卡500元的价格转给陈某甲2000元。
经查,上述4张银行卡均在数月内发生多次银行交易。其中,陈某乙的尾数1575中国农业银行卡、陈某丙尾数2877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网站洗钱。
2020年10月28日,青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陈某甲非法所得2000元。
2020年10月28日,陈某甲经电话传唤后来到青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村村委会证明、残疾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储蓄卡信息资料及银行明细、手机号码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池州市人口信息系统下载的身份信息、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公安部经侦部的请示报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青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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