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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罗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狩猎案、谢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林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9********,瑶族,小学肄业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本县**镇**街。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职业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村,住本县**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6月16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9********,瑶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6月28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谢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2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并从中牟利。

1、2006年至2007年期间,陈某甲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范围内陆续收购雀鹰、银环蛇、乌梢蛇、尖吻蝮、眼镜蛇、眼镜王蛇、平胸龟等野生动物用于浸泡药酒。2020年2月18日,办案民警在码市镇刘家村灯盘寨陈某甲外家家里查获3罐药酒,其中一罐药酒中有一鸟类死体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

2、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陈某甲在本县码市镇咸佳村其租住的房屋以雄性白鹇(俗称寒鸡)每只100元、雌性白鹇(俗称寒鸡)每只80元的价格收购罗某某在码市镇安马村“上瑶田”冲里非法猎捕的白鹇3只(其中雄性白鹇2只、雌性白鹇1只),共支付现金280元。

3、2019年6月,陈某甲在本县码市镇咸佳村其租住的房屋通过现金交易方式以120元的价格收购谢某甲在码市镇安宁村“老当冲”山场猎捕的雄性白鹇1只。

4、2019年1月,江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水口司法所工作人员邓某某与陈某甲联系,要求购买腊制白鹇10只,陈某甲答应后,先后在本县码市镇、广东省连州市禾洞镇集市收购白鹇10只并加工制成腊制品,于2019年2月1日通过客运班车托运给邓某某。邓某某收到货后,于2019年2月3日通过微信将货款转账给了陈某甲。

5、2020年1月初,邓某某与陈某甲联系,要求购买腊制白鹇10只,陈某甲答应后,先后在本县码市镇附近、广东省连州市禾洞镇集市收购白鹇10只并加工制成腊制品,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客运班车托运给邓某某。邓某某收到货后,当日通过微信将货款转账给了陈某甲。

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陈某甲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白鹇、雀鹰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白鹇5000元/只;雀鹰25000元/只。

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竹鼠冻体3只、铁笼子14个、浸泡有蛇类、鸟类、龟类野生动物的玻璃罐子3个、锄头1把、猎夹3个;(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二维码收款核对表、微信交易流水账、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甲、黄某某、罗某某、黎某甲、黎某乙、林某某、邓某某、谢某乙、唐某某、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1、2018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农贸市场购买了5个小猎夹、30根鸟索,然后将猎夹及鸟索铺设在**镇**村**组附近田边、菜园以及“上瑶田”冲里猎捕野生动物。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份,罗某某共猎捕白鹇5只、鼬獾2只、竹鼠3只,除自己食用外,将其中猎捕的白鹇3只(其中雄性活体1只,雌性活体1只,雌性冻体1只)、竹鼠3只(活体),出售给本县码市镇非法从事野生动物经营的陈某甲。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罗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白鹇、鼬獾,白鹇为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鼬獾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26600元(5000元/只白鹇、800元/只鼬獾)。

另查明,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为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禁猎期、禁猎区;被告人罗某某未办理狩猎许可证,其狩猎使用的猎捕工具与方法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与方法,其猎捕的竹鼠、鼬獾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翘田猪冻体2只、铁制老鼠夹5个、红色鸟索11根;(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江华县森保站证明、江华县森保站关于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所用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和区域的认定意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证人证言:证人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2、2018年11月,被告人谢某甲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街上一南杂店以3元、13元的价格购买了大、小两种规格的猎夹30余个,放置于本县码市镇安宁村“深冲口”、大城村“老当冲”山场猎捕野生动物。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猎捕白鹇4只(其中雄性白鹇2只、雌性白鹇2只)、野鸡2只(雉鸡,雄性1只、雌性1只)、野猪1只、麂子2只、竹鼠11只、山蛙5斤、白肚鼠20多只,除自己食用外,还分别出售白鹇1只、麂子2只、竹鼠6只、山蛙4斤给本县码市镇非法从事野生动物经营的陈某甲,共牟利3385元钱。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谢某甲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白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只。

另查明,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为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禁猎期、禁猎区;被告人谢某甲未办理狩猎许可证,其狩猎使用的猎夹与方法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与方法,其猎捕的野鸡、野猪、麂子、竹鼠、山蛙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被告人谢某甲在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江华县森保站证明、江华县森保站关于谢某甲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所用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和区域的认定意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谢某丙、谢某丁、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白鹇24只、雀鹰1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5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鼬獾2只、竹鼠3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4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竹鼠11只、雉鸡2只、山蛙5斤、麂子2只、野猪1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花园**栋**单元**室;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码市镇安宁村**号。

2.案卷材料5册,光盘5个,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1)2020年2月1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某甲持有竹鼠冻体3只、铁笼子14个、浸泡有蛇类、鸟类、龟类野生动物的玻璃罐子3个,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保管。

(2)2020年7月17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提取聂某某持有锄头1把、猎夹3个,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保管。

_(3)2020年2月16日、2月1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分别扣押被告人罗某某持有的冻体翘田猪2只、铁制老鼠夹5个、红色鸟索11根,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保管。

(4)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退缴赃款710元,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暂扣。

(5)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谢某甲退出非法所得3760元,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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