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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未归案)相约来到本市**镇**村树林里,采取陈某甲手持高压气枪射击、陈某乙捡拾的方式非法狩猎,共计猎杀鸟类五只。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所持气枪为枪支。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猎杀的五只野鸟分为两类,其中一类为珠颈斑鸠。根据《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珠颈斑鸠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2月19日晚被巡逻中的民警当场查获,如实供述其非法狩猎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信息、作案工具照片、所猎杀的鸟类照片、扣押清单、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2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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