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到大悟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猎捕鸟类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且在禁猎期内,为防止自家花生地中种植的花生苗被鸟类啄食,擅自在大悟县高铁新区杨阪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附近(陈湾村)的自家花生地中架设丝网捕猎,捕获灰喜鹊、麻雀各1只。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大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丝网及现场刑事照片一组;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辨认报告等书证;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
2020年7月22日
附: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悟县**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8977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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