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号,住兴山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于2020年5月9日被兴山县林业局没收猎获物并处10500元罚款。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兴山县**镇**村**组使用铁夹、钢丝套猎捕野羊两只、猴子一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陈某甲在**村**组卢某某老屋田边椿树林架设钢丝套猎捕一只野羊。陈某甲将两只野羊角放在同组其老屋东侧干檐坎下。

2.2019年12月,陈某甲在**村**组其老屋门前农田边的山林架设铁夹猎捕一只猴子。陈某甲剔除猴肉,将猴皮藏匿于老屋猪栏棚顶,将猴骨藏匿于**村**组焦某某老屋对面农田边草丛中。

3.2019年12月,陈某甲在**村**组陈某乙老屋下方岩坎根架设钢丝套猎捕一只野羊。陈某甲将野羊肉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丁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1月15日、1月17日,兴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上述野羊角、猴骨和野羊肉查获。经鉴定,陈某甲猎捕的野羊种属为斑羚、猴子种属为猕猴,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猴骨、羊腿、羊角等物证照片;2.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鲍某某、丁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参与拆除兴山县**镇**村旧房时,发现该村**组杨某某旧屋内有一支枪支,遂将其拿走藏匿于**村**组陈某甲老屋猪圈后檐。2020年1月15日,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办理陈某甲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时,查获上述枪支。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两只、猕猴一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1587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