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7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3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3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居委会**村**号,住巢湖市**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为缓解胃癌术后疼痛,在其位于巢湖市**镇**居委会**村住处附近田地播撒罂粟种子,非法种植罂粟。至2020年4月24日,巢湖市公安局散兵派出所民警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共查获、铲除722株罂粟。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植物状毒品疑似物中含有可卡因、吗啡、罂粟碱、那可叮等成分。
2020年4月24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住处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君武
检察官助理:王寅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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