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许,新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安县**镇**村村民陈某甲在自家门前的菜地里种植罂粟,经核实陈某甲种植的罂粟共计898株。经鉴定,该种植的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1、 鉴定意见;
1、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1、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种植罂粟89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曦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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