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景山小区20栋13号店面非法销售卷烟,先后出售给吴某某、侯某某、黄某甲、杨某某等人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6514元。2019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在该店面查获卷烟735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12775元。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阳光美地南门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记录截图、福建省漳州市地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侯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陈某乙、郑某某、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159289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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