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2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义乌市**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5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至2020年3月份案发,已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帮骆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楼某某等人刷信用卡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2186175.62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出账流水、短信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楼某某、陈某丙、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仙娥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