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大溪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南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陈某甲伙同叶某某做假烟生意,陈某甲多次组织罗某某、蒋某某等人从河南省运输假烟至四川省成都市,2018年9月18日下午1时许,陈某甲通知罗某某前往河南省漯河市拉烟,罗某某通知蒋某某,蒋某某联系何某某后二人到事前约定的四川省成都市泉水西路的加油站,陈某甲将***现代商务车和5000元路费付给蒋某某,蒋某某、何某某驾驶该车前往河南省漯河市,第二天到达漯河市后由陈某乙、陈某丙在漯河市的一汽车修理厂内将卷烟装到****现代商务车上并驾车带领蒋某某、何某某二人行至漯河高速口,蒋某某、何某某二人驾驶****商务车上高速路返回四川省成都市,途径南阳市二广高速豫鄂界收费站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查,****现代商务车共装有云烟(紫)2700条,合计27000盒、540000支。经南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该批卷烟价值为27万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该批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2、辨认笔录;3.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2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某某
常某某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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