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于 2019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始,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为澳门赌场的客人兑换港币。被告人陈某甲收到澳门赌场客人的人民币后,分别转到其从亲属或朋友借来的银行卡内,并在珠海的ATM机上取出相应的人民币,后通过地下钱庄将取现的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再转到朋友陈某乙(另案处理)在澳门太阳城的帐号上,用于给在澳门赌场赌博的客人兑换港币,并从中收取千分之三的好处费。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经手兑换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248247元,其中,为王某某兑换了人民币571620元、为沈某某兑换了441980元人民币、为刘某某兑换了人民币873364元、为虢某某兑换了人民币174000元、为胡某甲兑换了人民币179100元、为马某某兑换了人民币320580元、为罗某某芳兑换了人民币735117元、为符某某兑换了人民币366729元、为李某某兑换了人民币338475元、为胡某乙兑换了人民币382210元、为邓某某兑换了人民币151200元、为胡某丙兑换了人民币 164760元,为卢某某兑换了人民币292022元,为胡某丁兑换了人民币 175110元,为熊某某兑换了人民币81980元。
2019年1月1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路15号中国银行ATM机持多张银行卡取款被民警当场抓获,其身上当场被查获已取款项人民币83000 元,银行卡37张,其中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6张,其余银行卡均为他人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乙、邓某某等的证言;3.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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