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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岭***号。2006年1月23日,陈某甲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9月24日陈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0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茶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7日,茶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并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将该案延长办案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南省安仁县**楼乡承包种植烟叶,因贩卖烤烟叶有利可图,遂以贩卖为目的收购烤烟叶,经过分拣、提炼后卖出从中赚取差价,自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达823582元。

一、非法经营烤烟叶186600元

1、2019年09月17日09时许,唐某介绍他的一个湘西朋友过来购买烤烟叶,陈某甲与对方在安仁县**楼乡陈某甲存放烤烟叶的仓库看过货后,谈好品质较高烤烟叶5000余斤以9元每斤的价格交易、品质较低的烤烟叶9000余斤以6元每斤的价格交易,烤烟叶运往张家界市慈利县,烤烟叶运上高速路后对方付款10000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甲网上联系到文某某的苏******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到安仁县**楼乡陈某甲存放烤烟叶的仓库进行装车。2019年09月17日15时许,该货车装好烤烟叶准备离开时,被茶陵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茶陵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现场查获货车中烤烟叶7420公斤。

2、2019年9月10日左右,衡阳市**县**乡人胡某某打电话联系陈某甲购买烤烟叶。当天下午,胡某某自己带人开了一辆货车找到陈某甲,然后在陈某甲仓库里看货,最终双方约定以6块多的价格交易,胡某某当天就装了6000多斤烤烟叶,共计烟款42000元人民币。烤烟叶装车后,胡某某说害怕被查,让陈某甲陪同送他回去,陈某甲答应了,陈某甲把他送到**县**乡后,胡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陈某甲42000元货款。陈某甲收钱后就返回界首了。此次交易陈某甲每斤获利2元,获利大约12000元。

3、2019年8月23日,罗某某找到陈某甲,说帮他一个朋友买一些品质差的烤烟叶,于是陈某甲就带罗某某先看货,看完货后罗某某和他朋友去商量,最终陈某甲以1.4元每斤的价格卖出32000多斤烤烟叶,罗某某向陈某甲支付烟叶款44600元。

二、非法经营烤烟叶636982元

2019年8月以来,陈某甲根据烤烟叶品质以6毛到4元不等的价格从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谭某某、贵州“小陈”等人手中收购烤烟叶并储存在湖南省安仁县**楼乡租赁的两个仓库内。此外,陈某甲在安仁县**楼乡**村以他人名义种植烤烟叶并超标种植20亩约5000多斤烤烟叶也存入仓库中。经依法扣押,仓库内存放烤烟叶14650公斤,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本次涉案烟草专卖品案值合计636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陈某甲持有的烤烟叶、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茶陵县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案件移送函、证据先行保存登记书、证据复制(提取)清单、过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茶陵烟草局证明、茶陵县公安局办案说明、村委会证明、通话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3、证人文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谭某某、罗某某、陈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陈翔宇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刚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起诉书1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7.检察内卷1册;

8.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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