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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捕前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许某某、沈某某、钟某某(均已判决)、蓝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五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在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岭成立了韶关市曲江区**有限公司,通过雇请范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员从事稀土原湿矿烘干业务,以赚取稀土加工费用。该公司以帮被告人陈某甲购买社保及领工资作为条件,由陈某甲一直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7年3月底完成基建后,即打着经营加工电子材料的幌子为客户运来的稀土原湿矿进行非法加工,并按照每包40公斤进行包装及每吨稀土4000元收取加工费。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陈某甲还多次帮助沈某某非法收购稀土用于该厂加工。

2018年1月2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对**公司进行查处,并当场查获已装满稀土加工成品的粤RSF****厢式货车,经清点车上有稀土加工成品234包共9.36吨,在百耀公司仓库查获稀土加工成品44吨,在厂房内查获稀土产品19.56吨,共计72.92吨。公安机关通过对上述查扣的稀土产品抽取了22个样本,经江西钨与稀土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8个样品为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3个样品为稀土矿产品中的氧化镧产品,1个样品检出稀土成分。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2.92吨稀土产品价值为5164226元。公安机关还对钟某某位于厂区的宿舍以及工作人员刘某甲(另案处理)随身物品背包搜查并扣押了收据、记账资料等物品,经计算,从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1月25日,**公司非法加工稀土矿产品达1100余吨。

2019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甲位于英德市**镇**村委会**的住处内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指认、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制作说明、刘某乙提供的微信收款截图、电子发票、现金缴款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稀土加工收据、笔记本内页、结账明细的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信签纸、手机通信记录清单、个人银行开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蓝某某、温某某、林某甲、沈某某、钟某某、许某某、范某某、刘某甲、杨某甲、陈某丙、刘某乙、罗某某、杨某乙、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谢某某、黄某某、林某乙、张某乙、刘某丙、杨某丙、刘某丁、胡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加工稀土的公司提供帮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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