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自本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村朝丰路路边运送利群牌卷烟14箱至他处时被抓获。经鉴定,上述利群牌卷烟共价值人民币97860元,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卷烟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手机1部、卷烟699条,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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