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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龙舌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手机微信,在慈溪市观海卫镇等地,多次非法接受罗某某、叶某某、陈某丙、韩某某等人的 “六合彩”投注,并在彩票网站下注,期间累计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8千余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案件相关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叶某某、陈某丙、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管理法规,从事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社区南大街的居所候审。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赃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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