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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路**街**号,租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1日,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一名叫“张某某”的女子(具体信息不详)提供的的网址53.993********(账号gg****、密码www95****)和tp5.9********(账号c****、密码zzz95****)在儋州市**镇**路**超市贩卖私彩“七星彩”和“排列五”。客户通过到店内或者通过陈某甲的微信购买私彩,使用现金或者微信支付。陈某甲每期扣了自己的回水钱以后,将其销售私彩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经统计,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24日,陈某甲转账给上线“张某某”共计436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记录、销售私彩网站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情况查询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吕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4367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保证人符某某电话1397658****; 

2.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3.移送财物清单另附;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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