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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号,住重庆市开州区****中学旁的出租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通过微信认识了“中华大地财神爷”。从2018年至今,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中华(硬)100元/条,芙蓉王(硬) 85元/条、玉溪(软)80元/条的价格从“中华大地财神爷”处进购香烟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购进香烟销售给彭某某、邓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丁、杨某某、孙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847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60元/条,芙蓉王170元/条,中华(硬)32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为9700元;

2.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50元/条,芙蓉王170元/条,中华(硬)30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为6980元;

3.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50元/条,芙蓉王160元/条,中华(硬)30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彭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为9600元;

4.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50元/条,芙蓉王16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李某甲,共计销售金额为2500元;

5.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70元/条,芙蓉王180元/条,中华(硬)36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邓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为17340元;

6.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50元/条,芙蓉王160元/条,中华(硬)300元/条的价格两次销售给陈某戊,共计销售金额为7680元;

7.被告人陈某甲以中华(硬)32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陈某乙,共计销售金额为320元;

8.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70元/条,芙蓉王180元/条,中华(硬)35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陈某丙,共计销售金额为1560元;

9.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50元/条三次销售给李某乙,共计销售金额为450元;

10.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40元/条,芙蓉王150元/条,中华(硬)26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为20595元;

11.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7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陈某丁,共计销售金额为2625元;

12.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50元/条,芙蓉王16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伍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为2000元;

13.被告人陈某甲以玉溪(软)160元/条,芙蓉王170元/条、中华(硬)35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孙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为3420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领取包裹时,被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陈某甲被查获的包裹中依法扣押了中华(硬) 、芙蓉王(硬) 、玉溪(软) 香烟各100条,并从陈某甲租住的房内查获5包中华(硬)香烟。

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计算,被告人陈某甲处被查扣的300.5条涉案卷烟涉案价为93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卷烟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账册、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别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卷烟,销售、未销售金额共计1779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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