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楼。因涉嫌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从赌博人员徐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处收注“六合彩”,并报给上家“简单就幸福!!!!”(身份待查),从中获取收注金额11%的好处。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共计收注“六合彩”六十余期,收注金额7万5千余元,非法获利8千余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归案经过、青公(鹤)行罚决字[2019]51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鹤)行罚决字[2020]00005号、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查询;
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青公(网)勘[2020]015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雷贝妮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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