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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甲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衡东县**乡**村**组,住址地:株洲市天元区**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衡东县**镇、**镇、**镇以及广东省鹤山市、佛山市等地收购卷烟零售户陈某乙、陈某丙、肖某某、彭某某等多人卷烟,转手销售给株洲卷烟零售户姚某某,销售金额达1596367.5元,获利二万余元。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再次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越野车至衡东县**镇收购卷烟时,被衡东县烟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卷烟共计306条,价值40610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被衡东县烟草局工作人员扭送至衡东县公安局。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烟草局案件移送材料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陈某乙、肖某某、陈某丙、吴某某、龙某某、金某某、谭某某、刘某甲、彭某某、张某某、单某甲、罗某某、单某乙、单某丙、刘某乙、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认定为坦白并从轻处罚。除1596367.5元犯罪既遂外,还有40610元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金平

检察官助理:王樱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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