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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7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厝**巷**号。2020年7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多次向李某某、陆某甲等人出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柴油共计人民币62872.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桥附近瓷土场,向李某某非法出售柴油22次共计人民币42422.6元。

2、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潮州市湘桥区**镇**石场附近,向陆某甲非法出售柴油17次共计人民币17928元。

3、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街门口,向蔡某某非法出售柴油2次共计人民币513元。

4、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陈某乙瓷泥厂门口附近,向陆某乙非法出售柴油3次共计人民币1381元。

5、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瓷泥厂,向刘某某非法出售柴油1次人民币628元。

2020年6月26日,潮州市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一中队在潮州市区意东一路巡逻执勤时,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U*****的小型面包车上查获疑似柴油液体约430kg。

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闪点(闭口)、镏程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本次检验不合格,该样品属于柴油馏分、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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