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住莒南县道**镇**村**号。2014年12月2日因酒后驾驶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7年11月3日因非法制造危险物质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25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莒南县道**镇**村的厂子等地非法生产制造乙炔气体,并对外销售至莒南县**镇、坪上镇、壮岗镇、朱芦镇、石莲子镇等地,非法经营销售额共计57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车辆轨迹研判情况、卡口统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鲁某某、陈某乙、姜某某、薛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05493****)。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