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区某某**号,现住云浮市云安区**镇**区**村。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5日、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某某一出租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先后被云浮市云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而被查获。2016年9月23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地继续非法行医,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2019年4月10日, 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某某旧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而被查获,并于2019年6月5日被云浮市云城区健康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一民宅内正在进行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如某某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20年7月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捌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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