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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行医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829号

被告人陈某甲,性别:**,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5********,**族,**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室。2009年4月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3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6月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09年4月、2016年6月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行医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为牟某某诊治,并为牟某某提供无外包装的药片若干包。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为其诊治,并向其提供药片的事实。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居住于本区**镇**村**号。

3.证人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有*****的行为。

4.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物品照片、证实从证人牟某某处调取三包药片。

5.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于2009年4月、2016年6月先后二次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

6.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的数次供述、签字确认的照片,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病情证明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9.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劣迹情况。

10.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戚巍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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