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海宁市硖石街道从事镶牙医疗行为,为此分别于2008年5月28日、2013年11月28日两次被海宁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但是被告人陈某甲依然在海宁市**街道**路**号继续从事镶牙医疗行为,2019年7月16日被海宁市卫生行政部门查获。
经嘉兴市康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属于偏执性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体开业行医执照、牙医技术合格证、个体工商业临时营业执照、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陈某乙、金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沈翔、李江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祝立新
检 察 员: 杨红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5739****;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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