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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现无业。1999年5月至2011年2月任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某某村某某街**号**房。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5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任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该村经联社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决定将该村集体上地非法转让给村民陈某庚、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使用,涉案土地面积共94.41亩,收取地皮款共人民币3167220元,其中:①已批已建面积0.32亩,地类:建设用地,金额人民币8760元;②未批已建面积54.46亩,地类:建设用地30.34亩,耕地23.8亩,其他农用地0.32亩,金额人民币1706683;③未批未建面积39.63亩,地类:建设用地9.93亩,耕地29.7亩,金额人民币1451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函件、《关于移送陇田镇某某村原村委会主任陈某甲等人有关问题的函》、《关于陇田镇某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某己任职期间有关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补充材料、收款单据等;

2.证人陈某庚、陈某丙、陈某戊、陈某辛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己、陈某丁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村民使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甲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迫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林洪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八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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