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任陆丰市**镇**村委支部书记期间,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土部门批准,与时任村委主任陈某某(己去世)召开村干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规划**村南边、北边、东边、唐厝乡四个地方的祖坟地、荒坡地、果园地作为厝地,每座厝地含巷道约160平方米,每座以人民币2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本村村民陈某乙、陈某丙、唐某甲,由村委出纳陈某丁负责收钱,会计陈某戊负责开收款收据,副书记陈某己负责开本村自制厝地证,合计出售厝地560座,占地约119791.5平方米(180亩),收入计款约人民币210多万元。经陆丰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出售的地类性质包括:果园、村庄、旱地、水田、沟渠、农村道路等地类性质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地类鉴定;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竟违反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2年至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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