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3年1月至2017年5月任潮南区**镇**村党支部委员,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任该村村委委员,2005年4月至2017年6月分管该村国土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任潮南区**镇**村党支部委员分管国土工作,该村党支部书记为陈某乙(己判刑)、村委会主任为陈某丙(另案处理)。期间,该村经联社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决定以买卖、租赁的方式将该村洋坊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村民陈某庚、陈某丁、陈某戊等人使用,面积共56.01亩,收取地皮款共人民币2475313元。其中未批已建面积21亩,地类:建设用地5.3亩、耕地15.43亩,其他农用地0.28亩,金额1136241元;未批未建面积共35.01亩,地类建设用地8.17亩、耕地26.84亩,金额人民币1339072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传到案后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函件、《关于移送**镇村原村委会主任陈某己等人有关问题的函》、《关于**镇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某乙任职期间有关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补充材料、收款单据等;
2.证人陈某庚、陈某丁、陈某戊、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壹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乙供述及自述材料;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汕头市潮南区**镇**村经济联合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甲系该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迫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经通传后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八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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