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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采矿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6********,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准备一艘采砂船、一艘运砂船,雇佣同案人谢某甲、王某甲二人(均已判决),由同案人谢某甲及同案人谢某乙(另案处理)二人驾驶采砂船采砂,同案人王某甲驾驶运砂船,每天零时至凌晨四时许到禁采砂区韩江支流澄海上华横陇、下陈河段盗采河砂,共盗采河砂二十多次,盗采河砂二千多立方。众犯盗采河砂后,部分由同案人谢某甲联系同案人陈某乙(已判决)后以每立方米约80元价格销售给同案人陈某乙砂场,部分盗采河砂被运载到被告人陈某甲位于东凤砂场销售。同案人陈某乙向同案人谢某甲购进河砂约一千立方价值约人民币8万元。

2018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上华派出所民警在澄海区上华镇横陇村堤边抓获同案人谢某甲,查扣吸泵式采砂船一艘。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上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证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谢某乙、张某某、陈某戊的证言;

2、同案人王某甲、谢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系自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伟杰

检察官助理:黄杨喆

2020年7月1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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