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现住乐东县**镇**村**队,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与曹某甲、曹某乙等人先后向乐东县**镇**村委会和村民容某甲承包该村**岭处30亩土地非法经营砖厂。2019年3月该砖厂被取缔后,陈某甲以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为由继续占用该承包土地,并雇佣他人在承包地内非法采挖砂土并销售。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鉴定:乐东县**镇**村**岭采砂点采空陆域砂(成品砂)资源量(松方)为3817立方米;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乐东县河砂销售价格为140元/立方米,本次价格认定标的物价值为5343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承包土地合同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材料等;
2.证人容某乙、容某甲、陈某乙、符某甲、符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容某丙、容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品价值534380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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