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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9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畲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镇**村**号。

辩护人李继华,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镇**区**巷**号。

辩护人刘依朴、赖华敏,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镇**区**巷**号。

辩护人丁家星,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镇**市**号。

被告人钟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2000********,畲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镇**村**塘**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住**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乡**村**号。

以上九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蔡某某、钟某甲、林某某、詹某某、钟某乙、陈某乙、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11日期间,谢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七某某”(另案处理)当财务,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陈某甲、钟某甲、蔡某某、林某某、詹某某、钟某乙、陈某乙、赵某某、李某某当赌托,利用“诚信APP”的群系统,以群成员抢夺的红包数额作为斗牛的点数进行赌博牟利。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饭店对面**公寓**房将陈某甲等9人抓获,并缴获手机、手机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转账记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蔡某某、钟某甲、林某某、詹某某、钟某乙、陈某乙、李某某、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蔡某某、钟某甲、林某某、詹某某、钟某乙、陈某乙、李某某、赵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陈某甲等九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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