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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甲,性别:**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00**********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在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李某甲(男,14岁,2005613日出生)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板场镇田坝村兴坝组自家堂屋里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陈某车卖给文某某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3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 证人文某某、李某甲、曾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 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

5、 沿价认字(2019)1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393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广有盗窃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小燕

2020年4月7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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