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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2********,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号。2019年8月1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我市**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村**巷*号**公寓楼梯间,盗走被害人林某真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路**号旁巷子内,盗走被害人汪某燕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3、2019年4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路**公寓楼梯间,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4、2019年5月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村**巷*号出租屋楼梯间,盗走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5、2019年6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村***街**号出租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简某兰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6、2019年7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路**号出租屋楼梯间,盗走被害人聂某发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7、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窜至**镇**街*巷*号出租屋楼梯间,盗走被害人盘某杰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8、2019年7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路***巷*号**公寓楼梯间,盗走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9、2019年7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路**号出租屋楼梯间,盗走被害人吴某书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10、2019年8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路**号出租屋楼梯间,盗走被害人杨某良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9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在**镇**网吧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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