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34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6月27日被南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5年1月14日被南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月6日被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侵入**镇**村周某家室内,盗走人民币硬币400多元;
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侵入同村村民纪某某(韩某某)家室内,盗窃 “vivo”Z3Y手机一部,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侵入同村村民郑某(韩某某)家室内,趁郑某熟睡之机,盗走黑色背包内人民币400余元;
十来天后一天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陈某趁郑某外出之机,再次侵入郑某家室内,盗走同一背包内人民币300余元;
2019年7月中旬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侵入**镇**村李某家室内,趁其家中无人盗走东屋矮柜上手机两部,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元;
2019年7月20日夜,被告人陈某侵入同村村民韩某某家室内,趁屋内居住的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一部“OPPO”A7手机盗走;
2019年7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侵入**乡**村闫某某家室内,趁闫某某夫妻二人熟睡之机,盗走东屋东侧木柜上白色包内的人民币730元和东屋窗台上的木盒(内有人民币3800元);
2019年8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侵入同村村民许某峰(许某权)家中行窃时被发现后逃走,盗窃未遂;
2019年8月1日夜,被告人陈某侵入同村村民刘某某家室内,盗走内镶五角硬币的“寿”字木框挂物1件;
2019年8月1日夜,被告人陈某侵入同村村民韩某家院内,将停放的红色“豪爵”摩托车偷推至院外,因摩托车无法打火不能骑走而弃车逃走,盗窃未遂;
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侵入同村村民王某(高某)家室内,盗走王某家东屋的奶粉盒(内有人民币300元);
2019年8月3日夜,被告人陈某侵入**镇**村赵某家室内,趁赵某熟睡之机,盗走 “vivo”Y35手机一部;
2019年一天晚11点多钟,被告人陈某侵入同村村民邵某某家室内,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盗走古胆瓶两个,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陈某供述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刑事判决书;4、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按《刑法》第六十五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五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治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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