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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陈女性,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1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甲受陈某乙雇请,经常到陈某乙位于**市**镇**村**园斜对面的家中做家务。期间,被告人陈甲发现陈某乙夫妇将黄金饰品等财物放在房间的梳妆台及衣柜,遂心生贪念。2020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甲再次前往陈某乙家中,趁机将一人字梯挪到监控探头地下,并在陈某乙房屋周围仔细观察地形后离开,伺机盗窃作案。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陈甲驾驶电动车闯至陈某乙家门口,先爬上预先放置的梯子将监控探头扭转至其他方向,然后从大门进入到陈某乙夫妇居住的房屋内,趁无人之机,盗走陈某乙夫妇放在房间梳妆台及衣柜的两枚金戒指、一条女式金项链、一条男式金项链、一个金手镯和一条金镶玉吊坠,后逃离现场。2020年8月11日,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对陈甲位于**市**镇**村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其家中查获被盗的全部金饰品。经查,被盗的男式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0元,被盗金镶玉吊坠价值人民币800元。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枚金戒指、一条女式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4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物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证言;7.书证;8.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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