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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38号,200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驾驶赣C0****白色东风标致508小汽车窜至高安市**镇*****厂、*******厂、高安市*******厂先后盗窃作案16次,盗得钢材及汽车配件、货车轮毂、槽钢、货车钢圈等物品重量共约6780斤,陈某将所盗得的物品均卖至**区**镇废品店和**区***路的一个废品店,非法获利约6500元。经高安市价格认定检测管理局认定被盗废铁市场价值为5712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陈某趁周边车少采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站,在第一排最西边的修理店外的修车场地上共计盗得钢板和汽修配件400余斤。

2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镇*****厂,采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厂,在最北边的修车棚场地内共计盗得钢材和钢材散料400 余斤。

3、2019 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镇*****厂,采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厂,在最北边的一排修车棚内共计盗得钢材、铁板和车厢零部件400余斤。

4、 2019 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祥符镇福林汽修站, 采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站, 在第一排最西边的修理店外的修车场地上共计盗得钢板和汽修配件约400 斤。

5、 2019 年12 月上旬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大桥边上***加油站斜对面一个汽修厂内,在该汽修厂左边的一排汽修车棚内盗得钢材、铁板、汽修配件约400斤左右。

6、2019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站,同样采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汽修站, 在汽修站第一排最西边的修理店外的修车场地上共计盗得汽修配件约400斤。

7、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镇*****厂,采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厂,盗得200多斤铁板和余料。

8、2020年3月1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站, 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站,盗得400余斤钢板、货车轮毅和汽车零部件。

9、2020年3月1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镇*****厂,采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厂,盗窃了约400余斤挂车铁板和栏板。

10、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 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站, 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福林汽修站, 盗得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和车厢零部件共计400余斤。

11、2020 年3 月底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镇*****厂,采取徒手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厂,盗得铁板、钢槽、货车车厢配件共计400 余斤。

12、 2020 年4 月9 日左右的一天凌晨三时许,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城北**大桥边上***加油站斜对面的汽修厂内,盗得汽车配件、轮毅、千斤顶共计400余斤。

13、2020 年4 月1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 时许,陈某开车再次窜至高安市城北**大桥边上***加油站斜对面的汽修厂内,盗得汽车配件、轮毅、风炮、千斤顶共计 400余斤。

14、2020 年4 月17 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 时许,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大桥边上窜至高安市****大桥边上***加油站斜对面的汽修厂内,盗得槽钢、汽车零部件共计400余斤。

15、2020 年4 月18 日凌晨3 时许,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大桥边上***加油站斜对面的汽修厂内,盗得轮毂、风炮、蹄铁千斤顶共计400余斤。

16、2020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陈某开车窜至高安市****大桥边上***加油站斜对面的汽修厂内,盗得槽钢、汽车零部件共计450余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车辆白色东风标致508小汽车(赣C0****)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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