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乡**村**街**巷**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石线泗水车站东大约7-8公里处,利用临时务工的工作便利,使用其白色面包车(车牌号鲁******)盗窃切割下来的旧地锚桩(钢轨头)约30根,每根地锚桩平均长约20-40CM。
2.2018年10月份的四天内,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石线南陶洛车站货场,利用临时务工的工作便利,先后四次使用其12马力拖拉机,每次盗窃铁路旧枕木10根,共盗窃铁路旧枕木40根。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40根铁路旧枕木卖给曲阜市圣祥建材城内经营废旧建材的证人刘某某(另案处理)。
3.2018年12月2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站货场货八股,利用临时务工的工作便利,使用其白色面包车(车牌号鲁******)盗窃更换下来的10余袋废旧铁路配件、两个夹板、两根长约60-70CM的钢轨。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1月16日主动到兖州站货场派出所接受传唤。
2019年1月16日侦查人员扣押以上铁路废旧配件(经检斤共重1.48吨),2019年12月30日侦查人员扣押证人刘某某持有的剩余18根铁路旧枕木,以上赃物均已发还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工务段。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退赔22根铁路旧枕木。
经济宁市兖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40根铁路旧枕木价格为人民币1960元,1.48吨废旧铁路配件价格为人民币2621元,共计人民币4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被盗证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刘义志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